采用蚂蚁搬家方式银行购汇,是否涉嫌非法经营罪或骗购外汇罪杨贵妃的一㚫毛A1?

杨贵妃的一㚫毛A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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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张三计划在境采用蚂蚁搬家方式银行购汇,是否涉嫌非法经营罪或骗购外汇罪?外买下一栋价值50万美元的房子,却受限于境内5万美元的换汇限额。张三请9名亲友帮忙换,即利用他们的换汇额度为自己换汇,自己将对应人民币打给亲友,亲友以自己的名义换取5万美元的额度,再将美元打入张三指定账户,张三连续几日收到了好几笔5万美元,终于筹集了50万美元。

  首先,解析该类蚂蚁搬家购汇行为的具体特点。

  1.该类行为的行为对象,一般都是银行等法定的换汇场所。

  2.兑换汇率,都是严格的银行某外汇现钞/现汇卖出价买入外汇。

  3.张三是使用自己的合法收入委托亲友代购汇。

  总结以上特点,遍查目前的相关案例,可以确认,张三的行为,属于构成违反《外汇管理条例》等相关行政法规,属于行政违法行为,但是并不涉及外汇类的非法经营罪,因为这类行为不符合外汇类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。

  如果张三专门开一家公司,专门采购他人的个人便利化的五万美金结售汇额度,然后将美金卖给客户,这种行为当然定性非法经营罪没有争议;或者将这种业务换个包装,李四因为境外消费投资需要大量美金,找到张三,张三为其提供专门的额度购买服务,每个额度收费一元人民币,本质上还是李四将人民币打入张三的指定账户,张三利用手中亲友朋友外汇额度为李四向银行换汇,但是表面上,张三和李四没有直接的外汇交易,双方交易的是购汇额度。

  这种换个说法,是否就不构成犯罪了?

  这种想法是错误的,可以说是异想天开,在刑法语境内,对定性起到关键作用的,从来都不是外观和形式上的术语,而是行为的本质。在第二个举例中的张三的两种说法,其实是一种做法,都是非法将美金出售李四,只是外汇的来源,来自于银行的正常购汇,但这并不是影响行为定性的关键,甚至和犯罪行为没有直接关系。对于这类行为最关键定性的事实,是行为人将手中持有的外汇低价从银行购入后,加价卖出给他人的行为,该行为就术语典型的低买高卖外汇,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经营行为。

  关于骗购外汇,根据《外汇管理条例》第40条第4项规定,骗购外汇是指以虚假或无效的凭证、合同、单据等欺骗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外汇的行为,即受骗的主体,为银行。具体在刑事案件中,根据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、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》,骗购外汇罪的具体行为包括:

  (一)使用伪造、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、进口证明、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;

  (二)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、进口证明、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:

  (三)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的。

  而“蚂蚁搬家”型拆分购买外汇行为,都是使用的是亲友的外汇购买额度,该类额度本身都是真实的,银行审核资料后出售外汇,并没有使用伪造编造或者重复使用的外贸凭证单据来骗购外汇,而《决定》中规定的“(三)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的”,也应该采用等同类似的虚假外贸单据的方式骗购外汇才能定性。

  其次,此类行为中,银行本身并没有受骗,可以理解为亲友间互助赠予或者出售额度的行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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